国有股转持的发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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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转持的发展历史

2009年6月19日,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会”)联合下发财企94号《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国有股转持充实社会基金制度的正式确立。

国有股转持溯及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首发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6月19日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下发“公告2009年第63号”《关于境内证券市场实施国有股转持政策公告》核定,截至2009年3月26日,应履行国有股划转义务的上市公司131家,涉及国有股东826家,应转持股份约83.94亿股,发行市值约639.33亿元。

为提高国有资本从事创业投资的积极性、促进创业投资事业的发展,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2010年10月13日下发财企(2010)278号《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符合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经申请豁免其国有股转持义务。

2011年2月22日,财政部下发财企14号《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审核问题的通知》,对创投机构和引导基金的审核要求以及已实施国有股转持的回拨处理等内容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为准确界定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范围,2013年8月14日,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下发财金78号《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应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的金融企业、国有保险公司作出了范围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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