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减持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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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减持的背景

1.“减持国有股”是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经营效率的要求和有效途径

关于公司治理的内涵,理论界有多种解释。有的学者认为,公司治理是指,“董事会据以监督经理行为的过程、结构和关系”,有的学者认为公司治理包括两个基本要素:“对经理阶层的监督和就组织的行为和政策对所有与该组织有关联的利益相关者承担责任”,因而,将公司治理理解为一种对经理行为的制衡机制是符合现代公司的运营实际的。也可以说,公司治理中最核心的问题,是出资人或股东如何激励和约束经理人员,使其尽可能地努力经营以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

据对公布1998年中报的深沪两市公司进行的统计,我国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在总股本中比例超过50%的公司多达273家,占全部813家公司的33.58%,特别是其中的112家总股本超过4亿元的公司,国有股的比例半数以上超过70%,具有明显的绝对控股地位。按照委托——代理理论,国家应当对企业行使其所有者的权利,并同时承担其行使财产权利的行为后果,即履行财产责任或义务,而不论是承担权利还是履行义务,所有者都极需要对经营者建立起强硬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但是,所有者在事实上的不在位导致了国有财产权利的私人化和财产责任的社会化,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不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直接造成严重的腐败、数量惊人的国有资产流失和大量的经济犯罪。显然,解决“所有者缺位”现象成为缓解问题的关键。而国有资产的所有者缺位问题因其公共产权性质,不可能从真正意义上得到解决,廉价的控制权总是会存在。因此,具有现实意义的做法不是指望国有产权的所有者真正在位,而是如何通过其他变通的途径削弱廉价控制权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减持国有股”方案的推出正符合这一思路。通过国有企业中国有股比重的减少而引入其他形式的股权,将股权结构分散化,便可以合法地削弱国有股权的控制权力度,使我国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逐步趋于完善。

2.“国有经济保持必要的数量”——“减持国有股”的政策支持

根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探索和理论深化,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已明确提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而且,对国有经济控制力的表现也进行了阐释,其中指出,“国有经济应保持必要的数量,更要有质的提高”。按照人们对“控制力”的通常理解,只要是在总数中占50%以上,就表明了这个数在量上占有优势。但如果从股份制的角度来看,起主导作用的股份数量并不一定必须占总股本的50%以上,如果股权相对分散,只要拥有10%甚至5%的股份就可以支配其他90%以上的资产,就能实现“控制力”。因此,在保持“控制力”的前提下,国有股的适当减持,并不意味着国家作为大股东地位丧失,更没有否认国家资产的公有制。相反,由于国有股减持将给公司治理结构带来的改进作用,使所有者的监督和约束更加强化,以保证经营者尽心地经营国有资产,从而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这样,国有经济在保持必要数量的同时,也真正得到了质的提高。

3.国有股减持的法律背景

股份减持实质上表现为股权的下降,而股权下降的主要方式是通过股份回购和转让。对于股权回购或股权转让,《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首先,《公司法》第152条明文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应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虽然法律有如此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和股票计划额度管理的原因,我国现行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普遍存在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在总股本中所占比重过大的问题。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资料,到目前为止,总股本超过4亿元,而国有股占总股本75%以上的上市公司还有十多家,这意味着国有股的减持势在必行。同时,《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22条也规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第25条规定:“公司回购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1)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2)通过公开的交易方式购回;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由上述有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减持国有股“是完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合理手段,且其实施过程不存在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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