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人寿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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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人寿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简易人寿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1.被保险人。凡年满一定年龄(我国规定为16周岁)至65周岁能够正常生活、劳动和工作及生活起居能够自理的健康人员,都可以成为被保险人。简易人寿保险合同只所以规定必须年满一定年龄,是因为该险种包含死亡及残疾给付条款,故不满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不宜成为被保险人;而超过65周者及心理上或精神上有缺陷者,其死亡率较大,危险性太高,足以影响到保险人正常的给付能力,因此,亦不宜承保。

2.保险期限。简易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分为5年、10年:15年、20年和30年,投保人可以任选其一种或多种期限投保此险种,但合同的期限必须当保险单期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即65周岁的被保险人只能投保5年期的保险。

3.等待期,又称消减期。等待期是指简易人寿保险合同订立后,在一定期间内保险人不负或减免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规定等待期的目的在于弥补由于免检身体可能发生危险逆选择的漏洞,给恶意投保的被保险人暴露其严重疾病一段观察时期。等待期为6个月以内、6个月至12个月以内、12个月至18个月以内三个标准。被保险人死亡或疾病,在6个月以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只退还已缴的保险费;已满6个月不满北个月,给付l/4的保险金;超过18个月按约定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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