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危险赔偿方式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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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危险赔偿方式举例

标的价值10万,保额8万,此时保险人承担的风险限额8万即为第一危险,剩余的2万元风险限额由被保险人自留,称为第二危险。这里的第一、第二取的是承担责任顺序的意思,事故发生后由承担第一危险的首先承担责任。

保险价值10000元,保额8000元

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实际业务的处理过程是:

1、首先确定保险财产的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然后保险人按照保险财产的重置价值和年折旧率计算赔偿(如房屋年折旧率为2%,其他财产为5%),以保险金额为最高限;或按照实际损失和损失当天的实际价值(即当天该地市场国家规定的商品牌价)计算赔偿,以保险金额为最高限。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可以作价折旧给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由于确定保险金额的方式不同,家庭财产保险的赔偿方式也不同。

(1)单一总保险金额制的赔款计算主要是使实际赔款控制在保险金额限度内。例如:某人投保家庭财产的保险金额为20000元,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事故后,经剔除折旧因素并扣减残值,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为26000元;由于保险金额为20000元,保险人支付20000元赔款后结案。

(2)分项总保险金额制方式下的赔款计算应该使实际赔款控制在分项保险金额和总保险金额限度内。例如某家庭财产保险单列明的总保险金额为20000元,其中家具保险金额10000元,家用电器保险金额7000元,衣物保险金额3000元;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事故后,经剔除折旧因素并扣减残值,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为:家具13000元、家用电器9000元、衣物2000元,总损失为24000元。由于保险金额为20000元,保险人实际赔款19000元(10000+70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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