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保险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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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保险合同的内容

1.火灾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范围广泛

各种企业、团体及机关单位均可投保团体火灾保险;所有的城乡居民家庭和个人均可投保家庭财产火灾保险。

2.火灾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1)火灾保险的可保财产包括: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和附属装修设备;各种机器设备、工具、仪器及生产用具;管理用具及低值易耗品、原材料、半成品、在产品等;各种生活资料等。

(2)火灾保险合同中可以约定对特定的财产投保,这些特约可保财产主要是某些市场价格变化大、保额难以确定、风险较特别的财产物资。

(3)火灾保险合同可以规定不可保财产,主要是指不能用货币衡量价值的财产物资、非实际存在的物资、非法财产以及应当投保其他险种的财产物资。被各国火灾保险列为不可保财产的,通常包括:寄托或寄售的财产;金银条块或其制品、珠宝、玉石、首饰、古玩及艺术品;文稿、图样、印花税票、票据及其他有价证券;各种文件、账簿或其他商业凭证;爆炸物。

3.火灾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1)保险责任。火灾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火灾及相关危险,包括火灾、爆炸、雷电;各种自然灾害:有关意外事故;施救费用。根据承保的责任范围,火灾保险可分为主险和附加险。主险的责任范围包括任何一个投保人都必须面对的雷电、失火等引起的火灾以及燃烧或因施救、抢救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或支付的合理费用。火灾保险的附加险主要有8种:①水灾险。承保由于暴雨、洪水、消防装置失灵、水管爆裂造成的财产损失。②风灾险。承保8级以上的风,如台风、飓风、龙卷风等造成的财产损失。③爆炸险。承保因核子以外的爆炸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④碰撞险。承保因飞机、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的坠落以及外来机动车辆、轮船碰撞所致的财产损失。⑤地震、地陷、火山爆发险。承保地震、地陷、火山爆发造成的财产损失。⑥岸崩、冰凌、泥石流险。承保岸崩、冰凌、泥石流造成的财产损失。⑦外来恶意行为险。承保非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抢劫、盗窃攻击、打砸暴力等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⑧罢工、暴动、民众骚乱险。承保因罢工、集会游行以及治安当局为防止上述行为而采取的行动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投保人在投保火灾保险主险后,可根据本身财产面临的客观危险,自由选择投保附加险。

(2)除外责任。火灾保险的除外责任包括: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核子污染;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各种间接损失;保险标的本身的缺陷、保管不善而致的损失等。

4.火灾保险的费率

火灾保险的费率通常以每千元保额为计算单位。保险费率根据以下因素确定:建筑结构及建筑等级;占用性质;承保风险的种类及多寡;地理位置;投保人的防灾设备及防灾措施。保险费率通常可以分为团体火灾保险费率;工业险费率、仓储险费率、普通险费率;家庭财产保险费率;标准费率与短期费率。

5.火灾保险的保险金额

火灾保险的保险金额通常根据投保标的分项确定。团体火灾保险中,固定资产分项确定,可依照账面原值、重置价值或评估价值确定。流动资产,可按照最近账面12个月的平均余额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家庭财产保险中,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家用电器、其他家庭用品等分项确定。保险金额一般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6.火灾保险的理赔

在火灾保险的理赔上,可分为两种情形:(1)对团体火灾保险,一般采用比例赔偿方式。即按照投保财产的保险金额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出赔偿数额。具体公式是:赔偿额=损失额×(保险金额/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2)对家庭财产保险,一般采取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即把保险财产的价值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价值和保险金额相等,超过保险金额的是第二部分价值。赔偿金额和损失金额相等,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部分,保险人不予赔偿。保险人只对第一危险责任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超过保险金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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