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展业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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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展业的规则

保险代理人的行为,关系到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为促使代理人的行为的规范化,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对保险代理人的展业活动规定了一系列的展业规则。

(1)保险代理人只能为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只能在保险监管机关批准的经管区域内,为在该辖管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违犯上述规定的,由保险监管机关责令改正,涉及其违法所得,给予相应的罚款。

(2)代理寿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只能为一家人寿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这是为防止不良代理人为了取得佣金而误导被保险人转换保险公司。

(3)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强迫、引诱投保人购买指定的保单;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公司;串通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公司,对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作不正确的或误导性的宣传;代理再保险业务是以代理人的名义签发保险单;挪用或侵占保险费;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额外费用,如咨询费等;兼做保险经纪人业务;保险监管机关认定的其他损害保险公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4)保险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视为保险公司直接承保业务,保险代理人不得从中提取代理手续费。

(5)除个人代理外,保险代理人应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独立,同时必须接受保险监管机关对其经营性情况进行检查。

(6)保险代理公司不得请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协会现职人员在保险代理公司兼职。保险代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任职资格要求,保险代理公司未经批准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7)兼业保险代理人只能代理与本行业直接相关,且能为投保人提供便利的保险业务。

(8)个人保险代理人不得办理企业财产保险业务和团体人身保险业务。个人代理人不得兼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个人代理人不得签发保险单。

(9)保险公司必须建立、健全代理人委托、登记、撤销的档案资料,同时向保险监管机关备案。保险公司应对与其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的保险代理人进行定期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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