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强化瓦斯治理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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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法履行国家监察职责把煤矿瓦斯治理情况做为监察重点。

  (1)要把瓦斯治理列入重点监察计划,开展定期监察、专项监察和重点监察。

  (2)严格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对通风系统、瓦斯抽采、安全监控等瓦斯治理工程部配套的矿井,不得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3)严把煤矿安全许可关,对存在重大瓦斯隐患没有整改的煤矿,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得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4)对存在系统部完善、管理不到位、抽采不达标等问题仍然组织生产地,必须责令停产整顿。

  (5)对瓦斯隐患严重、排查治理不力的,要予以行政处罚或停产整改;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6)对存在重大瓦斯隐患难以治理的煤矿,特别是煤与瓦斯突出严重矿区,生产能力在30万t/a以下的煤矿,应提请地方政府对该煤矿治理灾害的能力进行专家论证,并决定是否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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