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禁止非法研制、生产和使用无线电干扰设备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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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6月14日,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专门下发了《关于禁止非法研制、生产和使用无线电干扰设备的通知》,要求制止非法研制、生产和使用无线电干扰设备的行为。通知指出:社会上一些单位研制生产无线电干扰设备,并在一些部门和单位使用,这些无线电干扰设备主要是通过在局部区域内发射同频信号,从而达到阻塞原频段内通信的目的。这种设备在社会上的使用,扰乱了电波秩序,严重侵犯了移动电话用户合法的通信自由,必须依法予以制止。根据我国无线电管理的规定,不得对依法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含移动电话)施放无线电干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研制、生产和使用无线电干扰设备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均属非法行为,必须予以制止。通知要求,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制止非法研制、生产和使用无线电干扰设备,保护依法设置的无线电台(站)的正常使用。对无线电干扰设备要从研制、生产的源头抓起,对非法研制和生产,要坚决制止;对擅自使用无线电干扰设备的用户,应按擅自设台、干扰无线电业务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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